【长电普法课堂】第2期:安全红线碰不得!《刑法》为作业安全划底线
图注:每一次细致巡检,都是对生命的敬畏
“就差这一点没检查,应该没事”“赶工期要紧,安全措施先简化”——这些侥幸心理,可能会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在通信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从来不是“小问题”,而是可能触犯刑法的“大风险”。本期【长电普法课堂】,我们聚焦《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带你看清安全生产背后的刑事法律底线。
一、法条“硬规定”:违章作业可能追刑责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明确,这里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一线作业人员,更涵盖了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对长电人来说,无论是项目负责人、施工队长还是现场安全员,都在这条法条的约束范围内,“管理失职”同样会被追究责任。
二、案例敲警钟:这些“小疏忽”酿成大错
法律的威严从不只体现在条文里,更藏在一个个惨痛的案例中。近年来,最高检发布的多起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都与我们的行业风险高度相关:
案例一:强令无证作业酿悲剧 某通信工程公司安全员贾某某,为赶进度强令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的工人违规使用吊篮施工,未按规定检查安全锁性能。施工中吊篮突然倾斜,导致1名工人坠落死亡。最终贾某某因“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二:隐瞒隐患冒险组织施工 某工程队在通信管道开挖作业前,发现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分布与图纸不符,存在燃气泄漏风险。项目负责人为避免工期延误,故意隐瞒该隐患,未组织排查就下令继续施工,最终引发燃气爆炸,造成3人重伤。该负责人被认定为“冒险组织作业”,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在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管线施工等长电核心业务场景中,任何一次“侥幸”都可能换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三、长电实践:把法律要求落进日常工作
正是深知违章作业的法律风险,长电始终将“安全合规”贯穿施工全流程,这些日常操作都在践行法条要求:
1. 严堵“违章指挥”漏洞
公司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施工队长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上报,同时将“禁止违章指挥”纳入管理层绩效考核,从源头杜绝指令性风险。
2. 细化“隐患排查”责任
针对通信基站检修、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场景,制定“一人一岗一清单”的隐患排查制度,发现管线老化、设备异常等问题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合格经安全员签字确认后才能复工,杜绝“带病作业”。
3. 强化“全员持证”管理
高空作业、电焊、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公司定期组织资格审核与技能复训,未通过考核者一律调离作业岗位,从根本上避免“无证操作”风险。
四、人人尽责:守住安全就是守住自己
落实《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要求,需要每一位长电人明确自己的责任:
• 管理层: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孙志刚总经理在安全生产月度例会中多次强调:“安全是企业生命线,更是员工生命健康的保障,没有安全一切归零。” 他明确要求,管理层下达指令前必须实地核查安全条件,对通信高处作业、管线开挖、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场景隐患排查要 “全覆盖、无死角”,发现问题需第一时间整改,绝不能用“赶工期”“降成本”为违章开脱——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也是对团队的保护。
• 安全员:要做“铁面人”,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有限空间不做气体检测等违章行为,坚决制止、及时上报,你的严格是同事的“救命符”。
• 一线员工:牢记“我的安全我负责”,不抱侥幸心理、不越安全红线,发现违章指挥果断拒绝,发现隐患主动上报,这既是保护自己,也是遵守法律。
安全无小事,法律不宽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不是“紧箍咒”,而是守护我们每一个人平安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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