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普法课堂】第4期:两条红线碰不得——虚报冒领、私自变卖公司财产的法律代价
司马迁在《史记》中警示:“欲而不知足,失其所以欲;有而不知止,失其所以有”——放纵贪欲、不懂节制,终将失去原本拥有的一切,这正是“虚报冒领”“私自变卖公司财产”两条红线的警示内核。本期课堂结合现行法律条款,拆解这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为长电人划清行为底线。
一、红线一:虚报冒领——“贪小利”触“大法律”
虚报冒领,指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公司资金、物资等利益,看似是“占小便宜”,实则触碰多项法律红线:
法律条款直击
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含公司项目经费、补贴等)的,责令追回资金,并处被骗取资金10%-5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若虚报冒领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将被认定为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警示
某企业员工虚构“项目差旅支出”,伪造12张发票虚报费用1.8万元,被公司核查发现后,不仅退还全部款项,还被处以2万元罚款;因数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最终被判处拘役2个月,留下终身案底。
二、红线二:私自变卖公司财产——“动公物”担“刑责险”
公司财产属于单位所有,私自变卖看似是“处理闲置物品”,实则是侵犯公司权益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法律条款直击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私自变卖公司财产属于“侵占公司财产”,需向公司赔偿损失,同时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2.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如保管、管理财物的权限)私自变卖公司财产,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未利用职务便利、以秘密窃取方式变卖,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最低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某公司仓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变卖库存设备获利8万元,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需向公司退赔全部损失。
三、长电人的底线:知敬畏,守分寸
韩再洁董事长在公司生产例会上强调:“两条红线是公司的‘带电高压线’,碰不得、摸不得。”结合法律要求与公司制度,我们需做到:
• 对“虚报冒领”: 如实填报费用、物资申领,不伪造凭证、不虚增数额;
• 对“私自变卖公司财产”: 公司财物需按流程处置,闲置物品统一交至行政部门,不私自带离、不擅自处置;
• 发现风险: 若发现他人触碰红线,可通过公司廉洁举报渠道反馈,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欲而不知足,失其所以欲;有而不知止,失其所以有”——虚报冒领、私自变卖公司财产,不仅会失去工作、声誉,更会承担法律责任。守住两条红线,既是守护公司的资产安全,也是守护自己的职业前途。
上一篇:【长电普法课堂】第3期:演练验真章!新规下安全责任如何落地实操?
下一篇:返回列表